1、必须明确木材防腐剂和防腐木材的使用环境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按照木材和木材制品在不同的使用环境中可能受到的生物败坏因子对木材和木制品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并规定不同危害等级中可以使用的木材防腐剂,和推荐用这些防腐剂处理的木材中应该达到的活性成分保持量和透入深度。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从中选用最适合的木材防腐剂和防腐木材。出口的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执行。我国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4月25日联合发布了国家标准GB 50206-2002“木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在该规范中将木材和木结构的使用环境分为三级:HJ I、HJ II、HJ III。
HJ I:木材和复合木材在地面以上用于:
1) 室内结构;
2) 室外有遮盖的木结构;
3) 室外暴露于大气中或长期处于潮湿状态的木结构。
HJ II:木材和复合木材用于与地面(或土壤)、淡水接触或处于其它易遭受腐朽的环境(例如埋于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构件)以及虫害地区。
HJ III:木材和复合木材用于与地面(或土壤)接触处:
1) 园艺场或虫害严重地区;
2) 亚热带或热带。
注:不包括海事用途的木结构。
我国国家林业局也在编制林业行业标准“木材防腐剂”和“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欧盟等也有相应的规范可供参考。
木材防腐剂和防腐木材具有抑制和毒杀木材腐朽菌和害虫的功能,为了不致危害人畜和污染环境,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对有些防腐剂和防腐木材做出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规定。如大多数国家都规定用混合煤杂酚油和五氯苯酚处理的木材不得用于居住建筑的内部和农用建筑的内部,防止与人畜直接接触;也不得用于储存食品的房屋或能与饮用水接触的处所。
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限制用含砷的木材防腐剂(如CCA等)处理的木材不得用于民用建筑,只能用于工业的用途。但我国至今还没有做出限制的规定。
3、注意处理木材再加工的需要
对于需要保持木材本色的用户,不能使用能使木材变色的防腐剂来处理木材,CCA、ACQ、CBA等都将使处理的木材变成浅绿色,而混合煤杂酚油则使木材呈黑色。对于需要对处理的防腐木材进行油漆、胶粘以及其它再加工的,也应该选择不会影响这些再加工的防腐剂处理的防腐木材。尤其是人造板防腐剂,必须不影响胶粘剂胶合性能和产品质量。
4、考虑用户的特殊需要
有些用户希望防腐木材同时具有阻燃、防霉、防裂、抗水的功能,应该向供货方提出要求,供需双方可以协议解决。